學生 交通 車 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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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每車得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應為成年,且不得有本法第八十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 一、 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二、 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學生交通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變更租賃契約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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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保障學生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 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 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一項租賃之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十五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交通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變更租賃契約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 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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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發布新修正的「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將學生交通車車齡年限由十年放寬為十五年,但校外教學用車依然維持五年新車規定,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秘書長張 明定本辦法之管理機關權責劃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 列交通載具: 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公私立高級中 學、職業學校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 生之車輛。 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及中心之接送車。 一、明定本辦法所稱學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 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第四條 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 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前項購置之學生交通車,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租賃之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 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十五日內,將租賃契 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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